保密协议
本保密协议(以下简称“本协议”)由
下述电子签名之日(“生效
日期”),由下述签署人(即
“接收方”)就其拟对
Fay Villa Roma Phase 1 Development, LP(一家特拉华州有限合伙企业)及
新商业企业(以下简称“披露方”)及其
关联方,通过EB-5移民投资者计划进行拟议投资而订立。
接收方希望接收并查阅与Villa Roma项目及新商业企业权益发售相关的某些机密和专有信息,
其目的是:(i) 对新商业企业进行投资,以及
(ii) 通过Villa Roma
项目EB-5门户网站完成注册、认购及投资流程(统称“许可目的”)。
收件人确认,任何投资均须严格依据最终发行
文件及认购材料进行,并遵守适用的美国证券法律,
且维拉罗马项目团队不提供法律、税务、投资或移民
方面的建议。
2. 保密信息的定义
2.1 “保密信息” 指披露方
或其关联方(定义见下文)以任何形式(书面、电子、口头、视觉或
其他形式)披露或提供的所有非公开、
专有或机密信息,包括但不限于:发行及认购材料(包括
私募备忘录(PPM)及其附件)、商业计划、经济报告、财务信息、预测、
协议、条款清单、尽职调查材料、项目计划、战略、运营
信息,以及通过项目网站/门户提供的任何信息,包括任何
分配给接收方的唯一项目标识符(例如,Villa Roma项目ID),以及任何
基于前述内容的笔记、分析、汇编、摘要或其他材料。
2.2 保密信息包括(但不限于)本次发行的存在、
受让人已被授予访问门户的权限这一事实、本
协议的存在及条款,以及与披露方或其关联方就
该项目或本次发行进行的任何沟通,但因非受让人过失导致该等信息
已公开的情况除外。
3. 关联方
在本协议中,“关联方” 指直接或间接控制、
受披露方控制或与披露方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,以及其各自的
管理人、成员、合伙人、高级职员、董事、员工、代理、
代表和受服务者,包括但不限于:EB5 United东北区域中心有限责任公司、Fay US
Investment Corp、JTC USA Holdings Inc.(或其适用
affiliate), Fay Villa Roma 有限合伙企业, 费伊酒店管理卡茨基尔有限公司,
以及参与该项目行政管理、
管理、开发、融资、基金管理或运营的任何其他实体。关联方的所有
保密信息均被视为披露方的保密信息,
并受本协议保护。
4. 受赠方的义务
4.1 接收方同意,接收方将:仅将保密信息用于
许可目的;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,并以
,其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至少应达到接收方保护自身机密信息
所采用的同等标准(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合理注意义务);除下文明确允许的情况外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机密
信息;且不得复制、再现、
分发、发布、传输、上传、张贴、截图、抓取、数据挖掘、反向
工程,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保密信息,但为实现
许可目的所必需的情况除外。
4.2 接收方不得(亦不得允许任何其他人)在任何公开场合(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、群组、在线论坛、网站或新闻/媒体)发布、广播、张贴或
以其他方式传播任何保密信息(或其任何摘要或描述),且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
营销、招揽或宣传目的。
4.3 接收方应确保其门户网站的登录凭证及
任何唯一标识符的机密性,且不得与任何其他人共享登录凭证。若发生任何未经授权访问门户网站、凭证丢失或
泄露,或怀疑机密信息被未经授权披露或使用的情况,接收方
应立即通知披露方。
5. 允许向顾问披露的信息
5.1
接收方可仅向其专业顾问(包括接收方的EB-5移民律师、法律顾问、会计师以及财务/税务顾问)披露保密信息,前提是该等顾问因“许可目的”确有必要知悉该信息,且受至少与本协议中保密义务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约束。
5.2 若接收方希望向任何EB-5代理、
移民代理、中介、引荐人或其他中间人(以下简称“ 代理”),
受让人仅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披露:(i) 该代理因“许可目的”确有必要知悉,
(ii) 应披露方要求向其确认该代理的身份,且 (iii) 该代理
受书面保密及不传播义务的约束,且该等义务的保护力度至少与
本协议中的规定相当。接收方确认,披露方可就向任何代理人披露信息
设定额外条件,包括签署单独的
保密协议或其他文件。
5.3 若收件人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,导致该第三方违反本协议,收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6. 不作依据;独立审查;不构成建议
接收方确认并同意:披露方及其关联方提供
保密信息仅供评估之用,且不对任何保密信息的
准确性、完整性或及时性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
(无论明示或暗示); 接收方将自行开展独立调查和
分析,并仅依赖于接收方自身的审查以及
接收方专业顾问的建议;已建议接收方就所有USCIS/EB-5事宜咨询EB-5
移民律师就所有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(USCIS)/EB-5相关事宜进行咨询,并就
法律、税务、财务及投资事宜咨询其他合格顾问;且披露方及其任何
关联方均不提供法律、税务、投资、移民、经纪、配售或其他
受监管的建议或服务,且通过提供保密信息访问权限或通过门户进行的任何沟通,均不构成
律师-客户关系。
7. 不构成要约;不产生任何义务
接收方确认,获取保密信息并不构成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,
亦不构成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邀请。如有任何发售,
均将仅依据最终发售文件及适用的证券法律进行。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
均不构成披露方、任何关联方或接收方必须
进行任何交易或建立任何关系的义务。
8. 除外条款
8.1 保密信息不包括受让人能够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信息:
因非受让人过失而已公开或变得公开;
从第三方合法获得,且无任何限制,亦未违反对披露方
或其关联方的任何义务;由接收方独立开发,且未使用或参考
保密信息;或根据法律、法规或法院命令必须披露,
前提是接收方(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)应立即向
披露方发出书面通知,并配合其限制披露范围的努力。
8.2 如果法律、法规或法院命令要求披露,接收方仅披露
法律要求其披露的保密信息部分,并将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,
为所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争取保密待遇(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寻求
保护令),如适用
主管机关要求,相关费用由披露方承担。
9. 退回/销毁;认证
应披露方的要求,或受让方决定不再进行
投资时,受让方应立即销毁(或应披露方要求,
归还)所有保密信息,包括所有副本及由此衍生的材料,
并应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已销毁。接收方可仅在适用法律或正当的专业记录保存
要求所必需的范围内保留一份存档副本,但前提是该保留副本仍受本协议约束。
10. 救济措施;禁令救济
接收方承认,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可能
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,而金钱赔偿可能无法充分弥补此类损害。接收方
同意,披露方和/或其关联方有权寻求禁令救济
及其他衡平法救济,此外还可行使法律或衡平法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,
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,无需提供担保。
11. 术语;生存
本协议在整个发行、认购、投资、基金
管理以及EB-5/USCIS移民流程期间均保持有效,上述各项均应符合
相关发行及认购文件的规定。受让人
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应持续有效(包括
在任何磋商终止、撤回、认购被拒或
投资和/或移民程序的完成),并应持续至
保密信息仍属非公开信息之时,但因非受让人过失导致该信息
已公开的情况除外。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,
受让人针对任何商业秘密的义务应持续至
该信息根据适用法律仍构成商业秘密之时。
12. 无许可证;所有权
所有保密信息均属于且应始终属于披露方和/或
其关联方(视情况而定)的财产。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意味着向接收方授予任何专利、著作权、商标、商业秘密或
其他知识产权项下的许可或其他权利(无论基于默示、禁反言或其他
理由),但根据本协议仅为允许目的使用保密信息的
有限权利除外。
13. 数据安全;隐私
13.1 接收方应实施并维持合理的行政、技术及物理
安全措施,以保护其持有或控制的保密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,
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、使用或
披露。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上传至任何公开或非安全的
平台,并在向获准的
顾问传输保密信息时采用安全的方法。
3.2 接收方确认,该门户网站、披露方及其服务提供商
可能会收集、存储和处理接收方通过该门户网站提交的个人信息和文件
(包括(如适用)身份证明文件和
资金来源证明文件),用于客户入职、合规、认购
处理、投资者关系以及发行和投资的管理。接收方
同意此类处理,并同意将此类信息跨境传输至美国
以及披露方、其关联方或其服务
提供商开展业务的其他司法管辖区,每次传输均用于许可目的及相关合规与
管理。接收方确认,门户网站及相关服务可能适用额外的隐私声明、同意书及
使用条款。
14. 不得公开;不得广泛传播
接收方不得发布或促使发布任何新闻稿或公开
公告,亦不得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、确认或否认本项目、
本次发行、该门户网站、保密信息,或接收方与披露方
及其关联方进行的讨论,除非获得披露方的事先
书面同意,但根据第8条规定法律要求的情况除外。
15. 适用法律;管辖地
本协议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,
且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。接收方同意,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,
均可向位于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或联邦法院提起,
且接收方同意接受该等法院的属人管辖权。
16. 条款的可分割性;放弃权利
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、非法或不可执行,
其余条款仍应继续完全有效,且该无效、非法或
不可执行的条款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予以执行,以实现
双方的意图。披露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
权利、权力或救济措施,均不构成对该权利、权力或
救济措施的放弃。
17. 作业
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,受让方不得转让或转移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。披露方可将
本协议转让给关联方,或转让给项目的任何权益继受人、发行方,
或披露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任何继受人,包括因任何
重组、合并、出售或资产转让而进行的转让。
18. 完整协议;修订
本协议构成双方就
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,并取代此前或同期就该
标的达成的所有谅解、
协议、陈述和保证,无论书面或口头。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或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,并
由双方签署(包括电子签名)。
19. 电子确认;门户记录
接收方确认并同意,接收方对本协议的接受系通过
以电子方式勾选“我已阅读并同意”复选框(或类似
确认方式),并通过公司的在线门户(以下简称
“门户”)提交该接受声明来实现。收件人意图将此行为视为收件人的签名及
对本协议的接受,并由此形成一份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,其对收件人的约束力
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。
20. 生效日期
本协议的“生效日期”是指门户网站记录收件人
接受本协议的日期和时间。
21. 系统生成的签名面板官方记录
接收方确认,签名面板中显示的姓名、电子邮件地址、日期/时间、项目标识符以及任何
其他信息,可能会由门户网站根据接收方的账户和提交数据
自动填充。由门户网站生成并存储的本协议版本,连同任何相关的审计追踪记录、访问日志
及接受元数据,共同构成收件人接受本协议以及
双方达成协议的正式记录。
22. 致谢
通过在门户网站上勾选“我已阅读并同意”(或类似选项)并提交,
接收方即表示同意本保密协议的条款。
通过在下方进行电子签名,接收方即表示同意本保密协议的条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