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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人 / 中介
EB-5移民律师

您可以自由选择任何移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来办理您的EB-5签证申请,且无义务委托Saul Ewing LLP或WR Immigration。

王元(多拉)律师(助理)

索尔·尤因律师事务所
✔ 邮箱:dora.wang@saul.com
✔ 电话:+ 1 (202)-295-6682 (US)
✔ 网址:www.saul.com

沃尔夫斯多夫·罗森塔尔律师事务所

EB-5 Investor Service Brochure
✔ 网址:wolfsdorf.com
✔ 邮箱:visalaw@wolfsdorf.com
✔ 电话:+1 310-570-4088
保密协议

请向下滚动并阅读下方的完整协议。

保密协议

本保密协议(以下简称“本协议”)由 下述电子签名之日(“生效 日期”),由下述签署人(即 “接收方”)就其拟对 Fay Villa Roma Phase 1 Development, LP(一家特拉华州有限合伙企业)及 新商业企业(以下简称“披露方”)及其 关联方,通过EB-5移民投资者计划进行拟议投资而订立。

接收方希望接收并查阅与Villa Roma项目及新商业企业权益发售相关的某些机密和专有信息, 其目的是:(i) 对新商业企业进行投资,以及 (ii) 通过Villa Roma 项目EB-5门户网站完成注册、认购及投资流程(统称“许可目的”)。 收件人确认,任何投资均须严格依据最终发行 文件及认购材料进行,并遵守适用的美国证券法律, 且维拉罗马项目团队不提供法律、税务、投资或移民 方面的建议。

2. 保密信息的定义

2.1 “保密信息” 指披露方 或其关联方(定义见下文)以任何形式(书面、电子、口头、视觉或 其他形式)披露或提供的所有非公开、 专有或机密信息,包括但不限于:发行及认购材料(包括 私募备忘录(PPM)及其附件)、商业计划、经济报告、财务信息、预测、 协议、条款清单、尽职调查材料、项目计划、战略、运营 信息,以及通过项目网站/门户提供的任何信息,包括任何 分配给接收方的唯一项目标识符(例如,Villa Roma项目ID),以及任何 基于前述内容的笔记、分析、汇编、摘要或其他材料。

2.2 保密信息包括(但不限于)本次发行的存在、 受让人已被授予访问门户的权限这一事实、本 协议的存在及条款,以及与披露方或其关联方就 该项目或本次发行进行的任何沟通,但因非受让人过失导致该等信息 已公开的情况除外。

3. 关联方

在本协议中,“关联方” 指直接或间接控制、 受披露方控制或与披露方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,以及其各自的 管理人、成员、合伙人、高级职员、董事、员工、代理、 代表和受服务者,包括但不限于:EB5 United东北区域中心有限责任公司Fay US Investment CorpJTC USA Holdings Inc.(或其适用 affiliate), Fay Villa Roma 有限合伙企业, 费伊酒店管理卡茨基尔有限公司, 以及参与该项目行政管理、 管理、开发、融资、基金管理或运营的任何其他实体。关联方的所有 保密信息均被视为披露方的保密信息, 并受本协议保护。

4. 受赠方的义务

4.1 接收方同意,接收方将:仅将保密信息用于 许可目的;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,并以 ,其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至少应达到接收方保护自身机密信息 所采用的同等标准(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合理注意义务);除下文明确允许的情况外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机密 信息;且不得复制、再现、 分发、发布、传输、上传、张贴、截图、抓取、数据挖掘、反向 工程,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保密信息,但为实现 许可目的所必需的情况除外。

4.2 接收方不得(亦不得允许任何其他人)在任何公开场合(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、群组、在线论坛、网站或新闻/媒体)发布、广播、张贴或 以其他方式传播任何保密信息(或其任何摘要或描述),且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 营销、招揽或宣传目的。

4.3 接收方应确保其门户网站的登录凭证及 任何唯一标识符的机密性,且不得与任何其他人共享登录凭证。若发生任何未经授权访问门户网站、凭证丢失或 泄露,或怀疑机密信息被未经授权披露或使用的情况,接收方 应立即通知披露方。

5. 允许向顾问披露的信息

5.1 接收方可仅向其专业顾问(包括接收方的EB-5移民律师、法律顾问、会计师以及财务/税务顾问)披露保密信息,前提是该等顾问因“许可目的”确有必要知悉该信息,且受至少与本协议中保密义务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约束。

5.2 若接收方希望向任何EB-5代理、 移民代理、中介、引荐人或其他中间人(以下简称“ 代理”), 受让人仅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披露:(i) 该代理因“许可目的”确有必要知悉, (ii) 应披露方要求向其确认该代理的身份,且 (iii) 该代理 受书面保密及不传播义务的约束,且该等义务的保护力度至少与 本协议中的规定相当。接收方确认,披露方可就向任何代理人披露信息 设定额外条件,包括签署单独的 保密协议或其他文件。

5.3 若收件人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,导致该第三方违反本协议,收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6. 不作依据;独立审查;不构成建议

接收方确认并同意:披露方及其关联方提供 保密信息仅供评估之用,且不对任何保密信息的 准确性、完整性或及时性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(无论明示或暗示); 接收方将自行开展独立调查和 分析,并仅依赖于接收方自身的审查以及 接收方专业顾问的建议;已建议接收方就所有USCIS/EB-5事宜咨询EB-5 移民律师就所有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(USCIS)/EB-5相关事宜进行咨询,并就 法律、税务、财务及投资事宜咨询其他合格顾问;且披露方及其任何 关联方均不提供法律、税务、投资、移民、经纪、配售或其他 受监管的建议或服务,且通过提供保密信息访问权限或通过门户进行的任何沟通,均不构成 律师-客户关系。

7. 不构成要约;不产生任何义务

接收方确认,获取保密信息并不构成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, 亦不构成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邀请。如有任何发售, 均将仅依据最终发售文件及适用的证券法律进行。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 均不构成披露方、任何关联方或接收方必须 进行任何交易或建立任何关系的义务。

8. 除外条款

8.1 保密信息不包括受让人能够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信息: 因非受让人过失而已公开或变得公开; 从第三方合法获得,且无任何限制,亦未违反对披露方 或其关联方的任何义务;由接收方独立开发,且未使用或参考 保密信息;或根据法律、法规或法院命令必须披露, 前提是接收方(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)应立即向 披露方发出书面通知,并配合其限制披露范围的努力。

8.2 如果法律、法规或法院命令要求披露,接收方仅披露 法律要求其披露的保密信息部分,并将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, 为所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争取保密待遇(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寻求 保护令),如适用 主管机关要求,相关费用由披露方承担。

9. 退回/销毁;认证

应披露方的要求,或受让方决定不再进行 投资时,受让方应立即销毁(或应披露方要求, 归还)所有保密信息,包括所有副本及由此衍生的材料, 并应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已销毁。接收方可仅在适用法律或正当的专业记录保存 要求所必需的范围内保留一份存档副本,但前提是该保留副本仍受本协议约束。

10. 救济措施;禁令救济

接收方承认,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可能 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,而金钱赔偿可能无法充分弥补此类损害。接收方 同意,披露方和/或其关联方有权寻求禁令救济 及其他衡平法救济,此外还可行使法律或衡平法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, 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,无需提供担保。

11. 术语;生存

本协议在整个发行、认购、投资、基金 管理以及EB-5/USCIS移民流程期间均保持有效,上述各项均应符合 相关发行及认购文件的规定。受让人 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应持续有效(包括 在任何磋商终止、撤回、认购被拒或 投资和/或移民程序的完成),并应持续至 保密信息仍属非公开信息之时,但因非受让人过失导致该信息 已公开的情况除外。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, 受让人针对任何商业秘密的义务应持续至 该信息根据适用法律仍构成商业秘密之时。

12. 无许可证;所有权

所有保密信息均属于且应始终属于披露方和/或 其关联方(视情况而定)的财产。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意味着向接收方授予任何专利、著作权、商标、商业秘密或 其他知识产权项下的许可或其他权利(无论基于默示、禁反言或其他 理由),但根据本协议仅为允许目的使用保密信息的 有限权利除外。

13. 数据安全;隐私

13.1 接收方应实施并维持合理的行政、技术及物理 安全措施,以保护其持有或控制的保密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, 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、使用或 披露。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上传至任何公开或非安全的 平台,并在向获准的 顾问传输保密信息时采用安全的方法。

3.2 接收方确认,该门户网站、披露方及其服务提供商 可能会收集、存储和处理接收方通过该门户网站提交的个人信息和文件 (包括(如适用)身份证明文件和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),用于客户入职、合规、认购 处理、投资者关系以及发行和投资的管理。接收方 同意此类处理,并同意将此类信息跨境传输至美国 以及披露方、其关联方或其服务 提供商开展业务的其他司法管辖区,每次传输均用于许可目的及相关合规与 管理。接收方确认,门户网站及相关服务可能适用额外的隐私声明、同意书及 使用条款。

14. 不得公开;不得广泛传播

接收方不得发布或促使发布任何新闻稿或公开 公告,亦不得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、确认或否认本项目、 本次发行、该门户网站、保密信息,或接收方与披露方 及其关联方进行的讨论,除非获得披露方的事先 书面同意,但根据第8条规定法律要求的情况除外。

15. 适用法律;管辖地

本协议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, 且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。接收方同意,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, 均可向位于纽约州纽约县的州法院或联邦法院提起, 且接收方同意接受该等法院的属人管辖权。

16. 条款的可分割性;放弃权利

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、非法或不可执行, 其余条款仍应继续完全有效,且该无效、非法或 不可执行的条款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予以执行,以实现 双方的意图。披露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权利、权力或救济措施,均不构成对该权利、权力或 救济措施的放弃。

17. 作业

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,受让方不得转让或转移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。披露方可将 本协议转让给关联方,或转让给项目的任何权益继受人、发行方, 或披露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任何继受人,包括因任何 重组、合并、出售或资产转让而进行的转让。

18. 完整协议;修订

本协议构成双方就 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,并取代此前或同期就该 标的达成的所有谅解、 协议、陈述和保证,无论书面或口头。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或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,并 由双方签署(包括电子签名)。

19. 电子确认;门户记录

接收方确认并同意,接收方对本协议的接受系通过 以电子方式勾选“我已阅读并同意”复选框(或类似 确认方式),并通过公司的在线门户(以下简称 “门户”)提交该接受声明来实现。收件人意图将此行为视为收件人的签名及 对本协议的接受,并由此形成一份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,其对收件人的约束力 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。

20. 生效日期

本协议的“生效日期”是指门户网站记录收件人 接受本协议的日期和时间。

21. 系统生成的签名面板官方记录

接收方确认,签名面板中显示的姓名、电子邮件地址、日期/时间、项目标识符以及任何 其他信息,可能会由门户网站根据接收方的账户和提交数据 自动填充。由门户网站生成并存储的本协议版本,连同任何相关的审计追踪记录、访问日志 及接受元数据,共同构成收件人接受本协议以及 双方达成协议的正式记录。

22. 致谢

通过在门户网站上勾选“我已阅读并同意”(或类似选项)并提交, 接收方即表示同意本保密协议的条款。

通过在下方进行电子签名,接收方即表示同意本保密协议的条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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